月份彙整: 2016 年 12 月

法治與人治

世人皆謂中國重人治而輕法治,且自古如此,余不以為然。中國之法律制度實甚為詳備,自秦漢開始,歷經唐宋,一切司法典章與現代制度已無甚區別。如夢溪筆談中有如此記載,

近歲邢,壽兩郡各斷一獄,用法皆誤,為刑曹所駁。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昆弟數口,州司以不道緣坐妻子,刑曹駁曰:“毆妻之父母,即是義絕,況其謀殺,不當復坐其妻。”邢州有盜殺一家,其夫婦即時死,唯一子明日乃死,其家財產戶絕,法給出嫁親女,刑曹駁曰:“其家父母死時,其子尚生,財產乃子物,出嫁親女乃出嫁姊妹,不合有分。”此二事略同,一失於生者,一失於死者。

此兩案實無異於今日之一審與復審,判詞有理有據。若中國有所謂普通法之概念,則此兩案當成案例,以供後來有司斷案之據。中國之病,不在於無法,在於缺乏合適之士,以與有權勢之人相對抗。英國之法律能維持數百年而不衰,蓋因其社會封建制度尚未崩壞,擔任法官之貴族自身有足夠力量與國王相持。又因與國王對抗,故必須將法律置於無上之地位,方能以之制約國王之權力。大憲章與國會之產生,皆源於此。中國則自秦漢以後,封建制度已經崩壞,雖有士大夫抗爭於下,畢竟難與皇帝相抗。遇上奸臣或昏君當道,自身尚且難保,又何以保法律?故中國之病,在於無人。無人,則法不能自行。此病於今日之中國,尚未能去。